云南一名中学女生
因与家人吵架想不开喝下农药
不幸失去生命
其父母亲在悲痛之余
将为女医院
诉至五华区人民法庭
要他们为女儿的死亡承担责任
究竟是怎么回事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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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回顾
小唐是一名中学生。某天的18时30分左右,因生活琐事和家人吵架想不开,她趁着家人外出时,将家人藏在沙发底下已打开使用过的“百草枯”农药翻出并饮下,被父母发医院急诊。当日20时40分,她被诊断为“百草枯”重度中*。
医院为她进行了洗胃、导泻等治疗。入院半个多小时后,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,同时建议小唐的父母将小唐转至医院进一步救治。
次日凌晨3时,医院,那时距她服*已有9小时。医院针对她的情况进行了洗胃、输液等治疗,但是小唐于当天16时许经抢救无效去世,死亡原因为多脏器衰竭。
小唐的父母唐某某、代某某认为,他医院后,医院仅进行了洗胃、导泻等简单处理,医院内设血液透析室却称“无血液透析条件”需转院治疗;唐某某夫妇将小唐转至医院时,距离小唐服*时间约为8小时30分,而根据“百草枯”中*治疗方案,最好在患者服*6~12小时内进行血液灌或者血液透析,医院有能力进行血液灌流、透析治疗,甚至是血浆置换,医院仅进行了相关检查和输液治疗。医院都未尽到治疗义务,是导致小唐死亡的根本原因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庭审时,第一被告医院辩称:小唐去世原因是服用了“百草枯”,其法定监护人即本案原告,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,才造成了小唐的服*,所以死亡应由原告承担直接责任。并且从医疗流程来看,小唐所服用的是剧*农药,没有任何有效方式可以挽回生命,医院都不应该对患者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。第二被医院称:小唐入院后,医院采取了洗胃等措施,并建议转院符合诊疗规范,且根据当时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,医院并没有过错。小唐的父母向五华法院提交了两份司法鉴定书,一份显示,医院为小唐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无医疗过错;另一份显示,医院为小唐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有医疗过错,医院的医疗过错与小唐的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。审理判决
五华法院审理认为,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,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。
本案中,患者小唐自行服用计量不明的“百草枯”,是一种快速灭生性除草剂,对人体*性较大,且目前尚无特效治疗。急性百草枯中*的抢救措施一般为“阻止*物继续吸收,清除已吸收的*物,防治*物损伤等对症支持治疗”。
依据审理查明的诊疗经过,及司法鉴定书的鉴定意见等在案证据,可以确定第一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,积极接诊并就患者病情作出相应的诊疗措施和计划,但诊疗过程中未能尽到当前医学诊疗水平,存在处理不及时、措施不力的过错,且该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,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损害赔偿责任。综合患者自服“百草枯”中*及其在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,确定被告医院承担10%的损害赔偿责任,医院不承担责任。
最终,五华法院判决,医院按比例赔偿唐某某夫妇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8万余元。
来源: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
编辑:张雨馨审核:周健*▼嘟嘟精选▼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#个上一篇下一篇